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37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被告 倪明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明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訴訟代理人陳思成之委任狀及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