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七七、偵緝字第四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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