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號聲請人丙○○
之5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就請求裁定之利息起算日期有脫漏,應補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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