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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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淑芬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撤緩偵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爰審酌
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圖不勞而獲,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犯後迄未賠償被害人,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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