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95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澤能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16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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