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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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子恆 、 蕭永評 、
曾美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21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