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靜娟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靜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靜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2年3月20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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