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 李滄源 兼上訴訟代理人 李東義 被上訴人 方芳 訴訟代理人 周佳韻 複代理人 周守男 被上訴人 曾貴爵 兼上訴訟代理人周守男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