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 林蕭麗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陳金枝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伍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零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