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萬肆仟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陸拾肆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記載被告甲○○係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之犯意,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盜版光碟之訊息,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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