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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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曾家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素慧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38,337元(計算式:367.86
㎡-94.73㎡=273.13㎡,273.13㎡×4900元/㎡=1,338,3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核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