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乙○○○於繼承開始時住所地為高雄縣鳳山市海光四村623號,此有被繼承人乙○○○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述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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