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754號、97年度緩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肆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94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色情光碟4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7年6月19日以97年度偵字第94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7年8月20日經再議駁回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7年8月20日起,並已於98年8月19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9045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色情光碟4片(證物保管編號:97年度證保管字第1009號),為被告所有供為前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明確。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