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郭淑慧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內關於「嗣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甲○○另行引介 哀明輝 」應更正為「嗣於九十二年四、五月間,甲○○另行引介哀明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內關於「嗣於九十四年
四、五月間,甲○○另行引介哀明輝」,顯係「嗣於九十二年四、五月間,甲○○另行引介哀明輝」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嗣於九十二年四、五月間,甲○○另行引介哀明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