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錄音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帳冊貳本、記帳單壹疊、每日簽注總和壹本,簽單貳紙、六合彩開獎號碼單貳紙、六合彩換算表壹本、六合彩換算表壹張、簽注錄音帶壹卷、紅包袋伍包,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證據除第二行「臺南縣官田鄉二鎮村二鎮九三號」更正為「臺南縣官田鄉二鎮村二鎮十一之十九號」,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意圖營利,提供住處,聚眾賭博,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另被告身兼決定勝負於偶然變數之賭徒身分,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所犯各罪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富,長期聚眾從事六合彩賭博,助長他人僥倖心理,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殊為不該,惟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又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賭博金額不多,對社會造成之危害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計算機一台、記帳單一疊、每日簽注總和一本,簽單二紙、六合彩開獎號碼單二紙、六合彩換算表一本、六合彩換算表一張、簽注錄音帶一卷、紅包袋五包,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扣案帳冊二本,被告雖辯稱為販賣雞肉所用,然由帳冊內記載之六合彩簽賭號碼,顯見亦為被告經營六合彩簽賭之用,是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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