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金字第2號上訴人乙○○
十號甲○○
十號以上上訴人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上訴人甲○○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蘇家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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