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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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志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3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鐘志弘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鐘志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徒手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迄今尚未返還所竊財物,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李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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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3560號被告鐘志弘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6樓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01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志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5日凌晨3時18分起至4時2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中原店,徒手竊取該店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2,829元),得手後藏放於所攜帶之側背包內,僅結帳機油1罐後即逕自離去。嗣經該店安管課助理 朱建鑫 發覺物品遭竊,調取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朱建鑫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志弘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朱建鑫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家樂福會員基本資料、遭竊商品明細及監視器畫面截圖7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檢察官葉益發
李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劉季勲附加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價值(新臺幣)1iGRASSNeckFan(電風扇)490元2BlacklabelBL-MS2(傳輸線)499元3防曬外套790元4手錶150元5喇叭區隨身碟300元6燈泡區隨身碟300元7內衣區隨身碟300元合計2,8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