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73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陳稱被告已經搬離回大陸去等語,是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新竹市○○路○段○○○巷○○○號處非,顯非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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