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後,隨即載往址設雲林縣○○鎮○○路○○○○號「鑫億資源回收商行」,出售予不知情之負責人 廖定福嗣經 警在「鑫億資源回收商行」扣得ㄇ字型槽鐵4支及養豬用飼料桶1組。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丙○○警詢指述及「鑫億資源回收商行」負責人廖定福警詢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鑫億資源回收商行」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現場蒐證照片附卷可憑,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為,分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竊盜罪。㈡其所犯如上所述各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構成累犯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竟貪圖小利,於4個月之間多次駕車竊取被害人養豬用飼料桶749.9公斤及ㄇ字型槽鐵
11支204公斤(僅其中ㄇ字型槽鐵4支及養豬用飼料桶1組經發還被害人)變賣花用,尚未賠償分文,及犯後坦承犯罪,並獲得被害人乙○○及丙○○原諒,有雲林縣土庫鎮調解委員會97年4月8日97年民調字第23號調解書1份附卷可考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別刑度詳如附表)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得之財物及│所犯罪名及處罰│││││││變賣所得(新││││││││臺幣)│││├──┼──────┼──────┼────┼──────┼───────┤│1│96年8月26日│雲林縣土庫鎮│乙○○│養豬用飼料桶│ 林振義 竊盜,處││││大荖裡好收20││共112公斤│有期徒刑叁月。││││之1號豬舍││(變賣獲得│││││││1,120元)││├──┼──────┼──────┼────┼──────┼───────┤│2│96年9月10日│同上│同上│養豬用飼料桶│林振義竊盜,處││││││共102公斤│有期徒刑叁月。││││││(變賣獲得│││││││1,020元)││├──┼──────┼──────┼────┼──────┼───────┤│3│96年9月20日│同上│同上│養豬用飼料桶│林振義竊盜,處││││││共112公斤│有期徒刑叁月。││││││(變賣獲得│││││││1,142元)││├──┼──────┼──────┼────┼──────┼───────┤│4│96年10月26日│同上│同上│養豬用飼料桶│林振義竊盜,處││││││共124公斤│有期徒刑叁月。││││││(變賣獲得│││││││1,264元)││├──┼──────┼──────┼────┼──────┼───────┤│5│96年10月27日│同上│同上│養豬用飼料桶│林振義竊盜,處││││││共103.9公斤│有期徒刑叁月。││││││(變賣獲得│││││││1,050元)││├──┼──────┼──────┼────┼──────┼───────┤│6│96年10月29日│同上│同上│養豬用飼料桶│林振義竊盜,處││││││共72公斤│有期徒刑貳月。││││││(變賣獲得│││││││734元)││├──┼──────┼──────┼────┼──────┼───────┤│7│96年11月4日│同上│同上│養豬用飼料桶│林振義竊盜,處││││││共124公斤│有期徒刑叁月。││││││(變賣獲得│││││││1,264元)││├──┼──────┼──────┼────┼──────┼───────┤│8│96年12月13日│雲林縣土庫鎮│丙○○│ㄇ字型槽鐵11│林振義竊盜,處││││綺湖段處 之甘 ││支共204公斤│有期徒刑肆月。││││蔗園內││(變賣獲得│││││││2,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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