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地址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真實姓名地址資料詳卷)
乙○○(真實姓名地址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岳珍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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