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8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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