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呂碧真
       劉怡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新北市○里區○○街○○號4樓,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件在卷可佐,且本件訴請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不動產亦均坐落於新北市萬里區,有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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