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85號聲請人甲○○即 盧張善妹 .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D0000000-0││1│100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X0000000-0││1│100││├──┼───────────────┼──────────────┼────┼───┼────┼───┤│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CX0000000-0││1│66││├──┼───────────────┼──────────────┼────┼───┼────┼───┤│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GX0000000-0││1│174││├──┼───────────────┼──────────────┼────┼───┼────┼───┤│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GX0000000-0││1│134││├──┼───────────────┼──────────────┼────┼───┼────┼───┤│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GX0000000-0││1│221││├──┼───────────────┼──────────────┼────┼───┼────┼───┤│00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GX0000000-0││1│169││├──┼───────────────┼──────────────┼────┼───┼────┼───┤│00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186││├──┼───────────────┼──────────────┼────┼───┼────┼───┤│009│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GX0000000-0││1│102││├──┼───────────────┼──────────────┼────┼───┼────┼───┤│010│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58││├──┼───────────────┼──────────────┼────┼───┼────┼───┤│01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