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訴字第110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