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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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6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貳點玖壹公克,含殘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上不可完全析離之夾鏈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與大禮街口,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並扣得海洛因一包,該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扣案白粉經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被告確曾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並為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二點九一公克,含殘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上不可完全析離之夾鏈袋一只),其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分別有上開移送書、扣案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相片、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六月六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220015326號鑑定通知書及不起訴處分書等件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