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6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
號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上具保人乙○○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執行報告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發函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達證書均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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