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告 鄭雅友 訴訟代理人 呂佳豪
一、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桂花樹社區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無確認訟訴之訟爭對象,即無確認利益,無從提起確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具體之民事法條規定)。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書狀聲明係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項,應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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