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00號聲請人 陳芬芬 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X3376-913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X14590-7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