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于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藝文創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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