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上訴人 游世安 被上訴人 莫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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