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65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30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銘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誤寫,惟此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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