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慶峰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增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塑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1,684元【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1,762,131元+第2項1,539,553元(即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1.16換算折合為1,539,5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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