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丙○○
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號戊○○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2685號傷害等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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