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易字第1393號妨害明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欽章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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