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551號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叁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執行羈押,至95年3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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