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631號聲請人 陳列強 即 陳振隆 之繼承人
陳列弼 即陳振隆之繼承人
張韻婷 即陳振隆之繼承人相對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 (即清算人)
李超倫 (即清算人)
馮和祥 (即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73年度全字第120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七十三年度全執字第五八八三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73年度全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提供新台幣84,000元為擔保,假扣押執行被繼承人陳振隆之財產在案,嗣被
繼承人陳振隆於民國92年2月23日死亡,聲請人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等原因,依法承受被繼承人陳振隆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有臺灣高雄、雲林地方法院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一紙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