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泰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泰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泰穎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袁泰穎因毒品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10月111/03/29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10號等臺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88號111/12/15同左112/01/10臺南地檢112年執字第1889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2月110/08/15~111/03/29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10號等臺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88號111/12/15同左112/01/10臺南地檢112年執字第1889號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0月111/11/03~111/11/05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272號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559號112/07/31同左112/08/30臺南地檢112年執字第9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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