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告 蘇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翰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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