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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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參加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52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提出參加書狀繕本5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6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參加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9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聲請就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分割遺產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提出參加訴訟狀供本院送當事人,茲依上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