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13號聲請人 莊苑苓 (即 周寶猜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13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7680NX000000008881NX000000007982NX000000008583NX000000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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