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毒偵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