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劉秀鳳 被告 黃巧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王令冠
法官黃子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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