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廷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廷之一百零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號、一百零七年度偵字第四八七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七年度偵字第四八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PMA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一百零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號、一百零七年度偵字第四八七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以一百零七年度偵字第四八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等卷證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PMA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中心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航藥鑑字第一○六六八二一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號卷第五八頁參照),該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PMA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念慈附表:含第二級毒品PMA成分之紫色錠劑碎塊(淨重○.一三○○公克,驗餘重○.○八二八公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