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501號聲請人 林黎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文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附表內容空白,請補正附表內容資料為何?
二、陳報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利率計算起迄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