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雷隆程 被上訴人即原告鴻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素媛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68,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采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