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9月9日犯行倉後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6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2021號、89年度偵字第63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223號、第394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24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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