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8,123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5,89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