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59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柯佩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 律師
吳臾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辛○○
(選任辯護人 左自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石麗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
(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 律師
林仕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
蔡銘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辛○○、戊○○、乙○○、庚○○、己○○、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辛○○、戊○○、乙○○、庚○○、己○○、丁○○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