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DULSANTHI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ULSANTHIANARONG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DULSANTHIANARONG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前不詳時日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九八六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六八九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