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6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受刑人甲○○因於79年及80年間犯竊盜罪及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本院80年度訴字第172號、第862號,及81年度聲字第1357號案件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雖以其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二罪,已於81年10月24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執更字284號執行指揮書,附在前開案號卷宗足稽,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屬實,縱使受刑人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即接續執行另案81年度上訴字第705號所宣告之有期徒刑11年8月,惟既已執行完畢,即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減刑之罪,必須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情形不合,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